只要不是用作商业或以营利为目的、不是恶意贬低对方形象就没事,像此类社会纪实的PP类似新闻片,不存在侵犯肖像权问题 在法律上,肖像是公民基于其精神活动而产生的一种人格利益。 第一,肖像是公民外部形象的再现。它是公民形态和神态的客观的综合表现,从表现形式看,肖像包括图画、照相、录像、录影、雕塑等;从表现的部位看,肖像应以面部为主。肖像应当反映公民的真实面貌,人们创作的艺术形象,如济公、孙悟空等不是肖像。 第二,肖像是民法上的一种物。因为肖像须脱离肖像人,固定于一定的物质载体之上,并能为人力所支配,且有一定的价值,所以肖像是民法上的物。如照片就是一种物。 第三,肖像是公民人格利益的体现。法律除了对作为肖像的物进行保护以外,还对肖像进行了专门的保护,这就是因为肖像是公民人格利益的体现。 1.肖像制作专有权。肖像的制作,是指通过一定的方法将人的形象表现出来并使其固定在一定的物质载体上的行为。人的形象只有经制作才能成为肖像,以物质形态供人利用。肖像的制作既可由肖像权人自己进行,也可由他人完成。但在由他人成的情况下,制作人需取得肖像权人的同意。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制作他人的肖像,即使没有拿出去发表或展示,也构成了对肖像权人的肖像制作专有权的侵犯。例如,某甲偷拍了许多年轻女孩的照片供自己欣赏,其虽未将这些赂片予以发表或展示,但也侵犯了这些女青年的肖像制作专有权。 2.肖像使用专有权。这是指公民有权以合法的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并通过对肖像的使用获得精神上的满足,取得物质上的利益。公民对肖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