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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时尚纱

再次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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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4-9 18:28:51 | 显示全部楼层
何为人身攻击,要求您道歉也是人身攻击吗?
发表于 2007-4-9 18:17:46 | 显示全部楼层
起诉是您的权利,欢迎你起诉,做记者的什么样的人都见多了,我绝对不会因此而生气,我又不是没打过新闻官司,但不希望您在这里搞人身攻击,这样对您和贵公司的形象都不太好,您说是不? $ c" f& k# l& l( X$ O: U! Z- R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4-9 10:21:18编辑过]
5 r. m4 m! { \3 ^
发表于 2007-4-9 19:28:3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件事对所有人都是个教训,以后凡是商家搞宣传炒作的事情最好别掺和,即使是有新闻价值也不能去,因为一旦达不到商家的目的,就会出力不讨好。回头我也会把此事的教训告诉新闻界的同行:多抓一些消费者投诉商家的舆论监督报道远比这些更有意义,替消费者说话才是更受大众关注的主题。好在俺在这起“婚纱门”事件上所作的始终是问心无愧的,对得起自己的良心,也对得起读者,只是在报道中没写明婚纱店的具体名称,只写了“某婚纱店”,没想到竟引起麻烦,呵呵……
0 h v4 E- ]; k; g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4-9 11:32:32编辑过]
( B9 B; o W. x! c+ ?
发表于 2007-4-9 19:32:41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是管理网站的,有权对不符合网站内容和广告内容进行处理的.
发表于 2007-4-9 19:21:13 | 显示全部楼层
[em26][em27]我个人认为西风瘦马说得有道理~!
发表于 2007-4-9 19:45:47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西风瘦马在2007-4-9 10:51:38的发言:

您最好仔细看看有关关于肖像权的法律条文在下定论是否侵犯你们的肖像权,1.是你们主动请新闻媒体的记者过去拍摄的,此起事件也是你们发起炒作的,15米婚纱本身的确是一件趣闻,有一定的新闻价值。2.衡量是否侵犯肖像权在法律上是根据所发布的载体(或叫媒体)是否以商业或营利为目的。如此客观公正地报道,何来侵权之说呢?真搞不懂

刚特意学习了有关方面的法律法规(本人函授学法律目前没学到这一章也趁机学一下)瘦马说的在理!

发表于 2007-4-9 19:44:5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俱乐部是经政府批准的正规团体,本网站也是正规注册的合法网站,请管理员保留必要的网页证据,在必要的时候,严厉打击某些人别有用心的攻击和炒作行为。
 楼主| 发表于 2007-4-9 18:09:44 | 显示全部楼层
身为一个版主乱删别人的帖子是何等行为,对大家造成什么样的思想.
发表于 2007-4-9 20:15:4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网声明:

1、本组织经民政局批准成立的,属非盈利、非企业法人单位,没有任何商业目的;从成立到目前为止也没有任何商业行为;

2、本网是为俱乐部会员提供作品交流的一个平台,所有照片都是以交流为目的的,牵扯到人像问题,都是由作者及被摄对象同意后才发的,不属于肖像权的侵犯范畴,如果被摄对象认为发在网上不妥,本网便随即删除,以前也遇此类情况,都根据被摄对象意见友好处理了;

3、15米婚纱属于社会趣闻,作者发在“社会纪实”栏目里,属于趣闻类别的社会趣闻照片,而且从照片上看,所有服务人员都披有宣传带,属于商业推介活动,也不在人像栏目里,更谈不上人像侵权问题;

4、本网一直倡导文明交流,极力反对针对个人等的不良语言,已经发现,立即删除,这也是本网的规定;

5、本网所有被删除的帖子,管理后台均保持有原始帖子,是否具有不友好的语言的帖子随时可以公开;

6、15米婚纱帖的作者是濮阳日报记者,发在“濮阳日报”上,也是经过副主编、主编、总编一路审查过的,是否具有侵权,报社会有明辨及答复的,也无需西风瘦马来解决;

7、楼主口口声声保有追究法律责任,对此,本网也郑重公告:对你在本网已发贴子的记录里,是否有不良语言等法律问题,你自己清楚,同时,俱乐部也将保留追究法律的权力。

石油人摄影俱乐部

2007年4月9日

: I% k. H8 F$ a) G1 T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4-9 12:18:24编辑过]
0 r; ~" q' X& F. j/ E8 C1 G
发表于 2007-4-9 19:58:4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贴子我锁上了。这儿不是打官司的地方,更不是炒作的地方,这件事情到此为止。
发表于 2007-4-10 06:09:2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算不上什么侵权问题,前些时间我在佳友在线发过一组人像片子,关于肖像权的问题已讨论很长时间了,专家们都做出了相应的解释,影友们一看便知。
发表于 2007-4-9 19:44:54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雷雷在2007-4-9 11:32:41的发言:
版主是管理网站的,有权对不符合网站内容和广告内容进行处理的.

发表于 2007-4-10 06:40:54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四面来风在2007-4-9 12:15:44的发言:

本网声明:

1、本组织经民政局批准成立的,属非盈利、非企业法人单位,没有任何商业目的;从成立到目前为止也没有任何商业行为;

2、本网是为俱乐部会员提供作品交流的一个平台,所有照片都是以交流为目的的,牵扯到人像问题,都是由作者及被摄对象同意后才发的,不属于肖像权的侵犯范畴,如果被摄对象认为发在网上不妥,本网便随即删除,以前也遇此类情况,都根据被摄对象意见友好处理了;

3、15米婚纱属于社会趣闻,作者发在“社会纪实”栏目里,属于趣闻类别的社会趣闻照片,而且从照片上看,所有服务人员都披有宣传带,属于商业推介活动,也不在人像栏目里,更谈不上人像侵权问题;

4、本网一直倡导文明交流,极力反对针对个人等的不良语言,已经发现,立即删除,这也是本网的规定;

5、本网所有被删除的帖子,管理后台均保持有原始帖子,是否具有不友好的语言的帖子随时可以公开;

6、15米婚纱帖的作者是濮阳日报记者,发在“濮阳日报”上,也是经过副主编、主编、总编一路审查过的,是否具有侵权,报社会有明辨及答复的,也无需西风瘦马来解决;

7、楼主口口声声保有追究法律责任,对此,本网也郑重公告:对你在本网已发贴子的记录里,是否有不良语言等法律问题,你自己清楚,同时,俱乐部也将保留追究法律的权力。

石油人摄影俱乐部

2007年4月9日


    我觉得没有什么可以道歉的不道歉的。 任何一个 版主有权利对不符合内容和广告内容有处理权

发表于 2007-4-9 18:35:5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你们拨打《大河报》的新闻热线要求记者去采访的吗?你是没有直接通知我,但可能你不知道,只要是濮阳本地的新闻线索,我们报社和大河报社是新闻资源共享的。我是接到大河报新闻热线的通知,并受大河报的委托前去采访的(因大河报驻濮记者有别的采访任务,委托我拍摄后发通稿)。不承认也没关系,大河报热线部有记录,要不,我怎么会知道这件事?又怎么知道您的手机号?都是大河报社直接通知我的(包括您的联系方式)* ]4 M0 C4 P' i# c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4-9 10:43:04编辑过]
/ k& x/ H- }- [+ |( J8 g
 楼主| 发表于 2007-4-9 18:17:34 | 显示全部楼层
此帖希望不会在被删除.谢谢.
发表于 2007-4-9 19:41:19 | 显示全部楼层
15米婚纱本身是炒作行为!
发表于 2007-4-9 18:51:38 | 显示全部楼层

您最好仔细看看有关关于肖像权的法律条文在下定论是否侵犯你们的肖像权,1.是你们主动请新闻媒体的记者过去拍摄的,此起事件也是你们发起炒作的,15米婚纱本身的确是一件趣闻,有一定的新闻价值。2.衡量是否侵犯肖像权在法律上是根据所发布的载体(或叫媒体)是否以商业或营利为目的。如此客观公正地报道,何来侵权之说呢?真搞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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